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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員「#合法」圖利廠商何錯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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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與司法間「官官相護」 《揭弊者保護法》恐難見效
政府官員「#合法」圖利廠商何錯之有!
柯P的"圖利廠商說",其實很容易解套,把法條搬出來就一目了然了。
刑法131圖利罪規定: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就其構成要件而言,主觀上要明知違背法令,客觀上為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且圖自己或他人不法之利益,並因而獲得利益。
柯P及時任官員明知的是該案"合法"並未違背法令,客觀上圖的也是北市民眾與廠商合法之利益。真不知哪裡有構成此法條之構成要件了。
公務人員「#合法」圖利廠商是好事一樁,因為廠商合法獲利,就可以多給國家繳稅,增加公共建設的經費。
所以公務人員的職責本來就是要在合法範圍內謀求人民之福利,當然也包括營利的廠商在內。只要在「#合法」且沒有「#對價關係」的前提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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