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類思考:將助理費「法制化」以根除相關亂源


眾所矚目的高虹安與顏寬恆助理費涉貪案都在今日(26日)宣判,且判刑都超過七年,超乎當事人與外界之預期。高虹安涉貪部分11餘萬,判刑7年四個月;顏寬恆涉貪部分108萬元,判刑7年10個月。其餘部分尚有侵占國有地及偽造文書等罪。
 
此兩案例中,當事人都表達高度不服,高表達並無貪汙犯意,且金額較小,衡諸相關他案,此案判決明顯過重。顏案當事人也主張有實際雇用助理事實,何來詐領助理費之由? 與此同時相關當事人與民進黨團幹事長都跳出來喊「不要將司法做政治操作」。高與顏均是案件當事人,呼籲司法審判不要政治操作可以理解,但吳思瑤作為不相干的第三者卻無端跳出來喊不要政治操作,頗讓人感覺有此地無銀三百兩之嫌。
 
當類似的案件,不同法官卻有截然不同的裁判結果與量刑標準時,就會讓外界質疑司法的公正性,並懷疑是否有不當勢力干預之嫌。在刑事法的自由心證上,主要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根據此條文規定,法官的自由心證之界限就是「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但所謂「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之概念為何,其實太過抽象且無可操作性,加上並無違反之罰則,除非真的非常清楚有違法事實,才會有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之適用。但自盤古開天以來中華民國法官被判處該罪者幾乎是絕無僅有。
 
論者或謂,當事人若有不服可以上訴救濟,但重點是法官的自由心證無邊無際,難免讓人感到無所適從。這也就助長了法官可能違反「審判獨立」原則之誘因所在。舉之前剛被聲押的鄭文燦為例,為何同樣事證的案件,七年前可以縱放,七年後卻可以歷經檢方三次聲押與法院連開三次羈押庭後,終於羈押獲准的詭異情況。由此亦徵司法「獨立性」之不可被信賴。
 
就助理費涉貪案而言,歷來因此而涉犯貪瀆被判刑之案例可謂不勝枚舉。問題癥結在於,國家先把一筆助理費匡列給民意代表,再由其自行依照工作任務分配給其所聘任之助理。是否如實聘任及薪資是否如實發放,就成了民代是否可能涉貪的問題之所在。

建議立法者可以比照民主先進國家將助理聘任制度給予「法制化」,讓民代助理之聘任可以更加公開透明化,也讓助理薪資之發放更加制度化,也要接受審計單位的事後審查。此外,也應針對過往因助理費涉訟的案件,倘若其並無不法意圖的情況下。以歷史共業為由,將之除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