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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兼顧「護價值」與「反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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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與司法間「官官相護」 《揭弊者保護法》恐難見效
自由廣場》兼顧「護價值」與「反歧視」
自由廣場》兼顧「護價值」與「反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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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性婚姻法制化爭議持續延燒,兩方陣營分別將於一二○三及一二一○舉行大規模遊行抗議活動,以爭取各自所捍衛的權利和價值。台灣社會是否會因此價值理念之爭,而造成進一步的社會撕裂,頗為值得執政當局與社會大眾關注與省思。
同性爭取婚姻平權可分為兩個層次加以觀察。第一個層次為同性婚姻權益應否加以保障的問題;第二個層面則為此權益應如何保障的問題。第一個層次問題目前社會上爭議不大,包括宗教團體幾乎也都認同同志相關權益應予保障。現階段主要爭議焦點在於如何落實保障的方式問題。
目前爭議主要在於,正方主張應以民法修訂方式,落實同性婚姻平權,其所持理由主要為:反歧視的平等對待原則。反方主要考量則為少數人爭利益,不應侵害多數人對於傳統婚姻家庭的價值與制度,並訴求以全民公投方式決定此爭議。
個人認為,就第一層次而言,正方有其優勢的正當性基礎,在同志非病態以及人權保障的基礎上,正方的訴求頗能獲得多數民意的認可;但目前爭議的第二層次問題,就已經跳脫權益有無問題,而是如何保障的選擇問題。正方所訴求的反歧視問題,比較是一種心理上不平等的感受問題;相對的,反方所訴求的傳統婚姻家庭之價值與制度的改變,則可能對反方而言是更為實際感受的現狀威脅與剝奪感。
因此,個人認為,在遊行抗議的訴求上,反方在立場上可能會有更強烈的動機驅使其走上街頭,去捍衛其原先賴以成長或生存的價值信念。正方其實已經爭取到婚姻平權的實質利益,但若想進一步要求納入民法,追求真正平權的做法,相對而言可能就要國家社會付出成本。
個人認為,以執政當局之決策考量及社會大眾的支持度而言,另立專法比較能兼顧折衷妥協,且國家社會所需付出的成本也相對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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