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論 (三) 精障殺人之修法建議

對刑法第19條之修法建議
精障殺人採 ”有罪推定 “,務求心證達百分百

(圖片來自免費網站)
基於刑法第19條適用上常有法官判刑在無期與無罪間大幅擺盪的問題,導致人民對於司法不信任,也給外界司法不安定的感覺。為期更完備此條文之適用,且符合社會人民之情感與期待,本網站作者約博提出具體可行的修法建議供參考。大致原則為適用該條第一項無罪之精障犯罪,原則上須採有罪推定原則,適用心證須達近乎百分百確信。

個人建議立法院修法,針對刑法19條一項免刑之規定,要求採取”有罪推定原則”之作法。 也就是主張因為吸毒、醉酒,或者精神疾病者,而致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進而導致辨識能力喪失,而主張免刑者,負有舉證責任之義務。 亦即,被告律師負有舉證犯嫌在行為時其精神狀態確實已達辨識能力完全喪失之地步。若無不適合情況,法院應該准許被告律師聲請精神鑑定之要求。且此鑑定必須經過兩家以上醫學中心鑑定,倘若意見不同時,尚需找第三家醫學中心鑑定之。

法官基於有罪推定原則,必須審酌檢辯雙方所提出之諸多證據及論辯意見,在求其具備辨識能力均不可得知情況下,才可能判處被告真正該當行為時辨識能力完全喪失之構成要件。也就是要確保法院適用該條文是在其自由心證是在毫無合理懷疑的情況,能夠幾近於百分之百確信之程度,才能夠適用此條文,判處犯嫌無罪不罰。

 (此修法建議為本網站創辦人約博所獨創之見解,合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