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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與司法間「官官相護」 《揭弊者保護法》恐難見效
獨立評論: 人權不如鳥權?
人權不如鳥權?──正視夜鷹防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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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時分原本應該是大多數人進入夢鄉、享受睡眠、維持身體健康最基本的需求,但現在安寧的夜空逐漸淪為野生鳥禽「夜鷹」求偶與宣示主權的領空。受害的民眾除了忍受政府主管機關與保育團體有關柔性宣導與和平共處等消極不作為的呼籲外,無助的人民是否能夠很卑微的對於政府公權力有安寧睡眠的基本人權之訴求?
根據相關資訊顯示,夜鷹入侵都會區之現象源於近十餘年來,自2006年後開始有明顯增多趨勢。夜鷹入侵問題從南部屏東,高雄,雲林,嘉義,台中,乃至東部花蓮地區,已經深刻感受到此問題已到了不能等閒視之的地步。目前所面對的主要難題為野生動物保育價值與人民安寧睡眠權利的兩難抉擇。
相關主管機關與保育團體指出,根據法規,夜鷹屬於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範圍,不得予以獵捕與宰殺,違者依法嚴處。然而是否真如該管機關所宣稱有如此之規範存在呢?且讓我們依法論法加以檢視之。本事件主要規範之法律為「野生動物保育法」,該法第一條規定其立法目的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所謂野生動物區分為保育類與一般類兩種,其保育與例外情形各規範在該法第18條與第21條。夜鷹屬於一般類野生動物,適用第21條規定。該條規定,在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危害農林養殖業時,有傳播疾病或妨礙飛航安全等,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概括條款等情形下,主管機關有裁量權施予獵捕或宰殺之作為。顯然,此和前述某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所宣稱之「不得予以獵捕、宰殺,違者依法嚴處」之說法有相當之出入。當中差別在於,其實地方政府是有相當裁量權限存在,而非嚴格的禁止規定。
讓我們再把層次拉高到憲法保障層次來看,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權利,在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此即所謂憲法上概括基本權之規定。人民對於安寧睡眠之需求當然應為憲法上所應當保障之基本權利無庸置疑,人民應該有權請求國家公部門介入處理,以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不受侵害。爭議問題在於,造成此環境遭破壞之對象並非人為,而是來自於野生動物。此時我們要問的另外一個問題就是,主張此基本權之同時是否有妨害到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
排除夜鷹侵擾主要可能涉及之問題為環境保護之公共利益問題,此時公部門應否有所作為,該如何作為,甚至連最基本的權責歸屬問題,可能都還妾身未明。究竟應歸主管保育之農政機關管轄,抑或要由管轄噪音防治的環保機關負責,可能目前政府機關都還沒有定論。
筆者認為權責定位是個基本且重要的課題,應該先予釐清。其次,在野生動物保育與人民安寧睡眠基本權之間,應該如何權衡取捨,是第二個應該深刻思考的問題。第三,政府部門責無旁貸應該解決人民基本權受侵害的問題,無可推諉,所謂和平共存說,只是政府怠惰推諉卸責的違憲說詞。最後,筆者主張,不管相關政府部門要以何種方法處理此問題,人民基本權保障乃政府存在之主要目的,倘若在一定期間內無法找出有效解決噪音干擾問題,應該訂定日出條款,採取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第1項第4或6款之規定,由主管機關進行必要之獵捕圈養之作為,強制將此鳥禽類之肆虐問題加以有效控制與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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