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的領導統馭術:以「司法肅貪」之名行「政治鬥爭」之實



政治之核心在於權力之有無,權力之有無相當程度取決於司法檢調之追殺與否。古往今來,不論是極權或民主體制,所謂帝王之術亦或政黨鬥爭,誰能掌控司法檢調這把尚方寶劍,誰就能在權術鬥爭上取得絕對的優勢。
 
在極權如中共,習近平當初剛上任也是依靠司法肅貪來立威並鞏固政權;美國總統選舉也同樣以對手或其家人的違法事情來作為攻擊對手的強力手段。對於台灣甫上任的賴清德政府,也很清楚採取此種君王統御術。
 
「司法手段」作為一國之君鞏固權位,肅清政敵,可謂是最強而有力的公權力手段。不僅具有正當性與合理性,更可以博得肅貪的美名,可謂一舉數得。然而,掌權者若將司法當成政治手段,勢必會採取選擇性辦案的方式,採取針對性與差別性的對待方式。鄭文燦案在政權更迭後之昔是今非,可為顯例。
 
賴清德政府選擇以「法律戰」方式來做為排除黨內異己,乃至鬥爭黨外政敵的戰略思維,當然是其內部陣營深思熟慮後的統馭戰略。然而相對要付出的代價就是社會大眾對於司法公權力的不信任,以及對於法律公平正義價值的質疑。
 
君王統御術的代表作,古代西方有馬基維利的「君王論」,近代中國則有李宗吾的「厚黑學」。這兩本著作的核心都是強調君王統御應該”重權謀、輕道德”。以法律為手段,作為政治鬥爭與領導統馭的政治工具,可謂一石二鳥,既可兼顧政治權謀,又可擺平道德上的譴責。對岸習近平政權可謂將此戰略發揮到淋漓盡致的代表性人物。
 
賴清德個性剛直,持身清廉,更是適合採取此種「法律戰略」的統馭戰術。且其先從自身政黨內部著手,司法追殺其黨內政敵,鞏固其在黨內的權威,繼而朝其他政黨展開司法清洗,藉以弱化在野陣營的監督戰力。近來的鄭文燦案、高虹安案、顏寬恆案都是其法律戰略的一環。但總統職位最具殺傷力的司法手段則是其掌控大法官在解釋憲法上的權力,在野陣營應該思索如何對此制度納入監督制衡的規範中。
 
古往今來為政者要能成大事者,不外乎能夠掌握「道、術、勢」三端,此猶如一鼎之三足。道者,為政之本體,民意之所歸;術者,政治之手段,權術之施展也;勢則乃客觀環境之變遷,民心大勢之所趨。在朝者故有權力可施以法律追殺之「術」,然得「道」者才能得民心;得民心者才能創造時「勢」。在野陣營應該秉持正道,善盡為民福祉,監督制衡之天職,才能克盡其功,最終獲得多數民意的支持,進而造成權勢轉移之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