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政會"籌備會

公益性社團法人「國民參政會」籌備會

一、成立宗旨 : 
  1. 強調監督制衡,深化台灣民主。
  2. 數位民主運作模式 : 以公民參政、集體決策、公義代理之新型態數位民主運作模式。
二、政治理念 : 
  1. 落實民主深化
  2. 強化監督制衡
  3. 追求公平正義。
三、組織型態 : 
  1. 公民監察員會議:此為國民參議會之權利主體機關,其開會方式可分為實體與虛擬兩種形式。至於以何種方式為之,則可因人、因地、因事制宜,根據實際情況彈性調整。
  2. 公民評議員會議:此為國民參議會之主要執行機關,其開會原則上以實體方式為之,以期得以充分評議所交付之政策或法律議案。
  3. 公義代理人:    
A. 功能意涵:只盡其能、不竊其權。公義代理人」者,顧名思義其乃以自己名義之意思表示,代理人民行使公眾決議之事。故此「代理人」者,兼有公義、公益及公議之多重意涵。但此「公義代理人」之主要特色乃在於其只盡其能,但不竊其權。就「」的部分,乃指經由一定集體意志所產生的政策或修法主張而言;就「」的部分,則指其僅就前述集體決策之結論,負責在民意機關內負責調和鼎鼐,溝通協調,監督執政者將該政策或法案加以落實。
B. 產生方式:

    a. 自薦或推薦
    b. 集體決議。
四、政策主張
  1. 兩岸:建構「台美雙邊聯合會」以及「海峽兩岸聯合會」之民間組織,追求以台灣利益為優先的「等邊三角」的台美中關係。
  2. 憲政 : 建立權責相符的憲政體制。例如: 總統制vs. 內閣制,三權分立vs. 五權分立。
  3. 司法:落實裁判之事後監督機制、監督國民法官法之施行
  4. 教育:監督108課綱政策之執行成效、因應少子化浪潮下之教育政策(含退場機制等)。
  5. 其他 
五、參選宣言
  1. 參選人應宣示,參選者乃定位為「公義代理人」,初衷為監督國家權力機關,目的乃為實現公平正義及制定福國利民之政策及法案。所有政策或法案之產生皆須經由「公民監察員會議」及「公民評議員會議」兩階段程序之公民集體意志運作產生之。
  2. 擔任公職後之職責僅為忠實執行此經由集體意志所產生的決議結論。
  3. 倘若參選人於當選公職後,若未能忠實履行前述所宣示之承諾,或者能力不足以承擔人民所託付之職責時,則應自行辭去該受委任之職務;或者在經由公民監察員會議以及公民評議員會議之民主程序決議下,即應自行辭去立委職務。 
六、募資處理
  1. 擔任公民監察員者除了依其捐款比例(類似股份概念)決定其在會議中提案之表決票數外,也具有投票決定「公義代表人」人選之權利。
  2. 所募集之參選資金,倘若未能正式推動,或者立委未能選上,將扣除相關費用後,依照比例推還給捐款人或者捐助相關公益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