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許宗力院長之演講

博 論

人民對司法的滿意度在許宗力院長努力下近兩年有向上提升的趨勢
(照片取自維基百科網站頁)
一、司法滿意度低迷原因
對於造成司法滿意度偏低的問題,許院長提出包括社會結構因素、媒體負面報導,以及法院內部制度等三個層面的觀察與省思。許院長特別認為,媒體的負面報導是造成司法滿意度低迷的重要因素。例如媒體通常會斷章取義,或者往負面批評角度報導的取向,如此所造成的媒體效應對司法形象而言並不公平。尤其是每當出現與社會經驗有重大落差的司法案件後,都會直接反應在民調上,造成民眾對司法滿意度的負面觀感。
在社會結構面向上,由於台灣長期藍綠對立的政治結構,造成對於涉及政治人物案件,尤其是國家元首的案件時,往往會造成黨派立場影響司法判決結果的質疑與批判聲浪。
對於司法體系內部的制度變革部分,許院長表示,這部分是他比較可以著力解決來提高民眾對司法信任度的領域範疇。對於其上任四年來已經完成的司改成績單大致上有國民法官法、憲法訴訟法、大法庭制度變革等12項政績。進行中或者規劃中的變革措施包括: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刑事補償法、司改2.0 (即量刑委員會建置及司改準則之訂立),以及刑訴法未來將「起訴狀一本主義」全面實施等變革措施。
 

二、重要司改議題

司法改革為2016年蔡總統上任後人民殷切期待的改革之首。(照片取自總統府網站)

1. 國民法官法
人民參與審判乃司法院推動多時,但遲未能落實的一項重大司改工程。即使在民進黨完全執政,許宗力院長任期內,要推動此制度也面臨著「參審制」vs. 「陪審制」間制度選擇的高度質疑與爭議。主張陪審制的民間團體在多次場合激烈批判及杯葛司法院的國民法官法之政策主張,但許院長認為,在國情與審判文化不同的差異下,加上歐美當時實施陪審制的國家現在也多半改回參審制的情況下,司法院版國民法官法還是在執政黨席次優勢下得以順利通過,預計在兩年後得以實施,先行試辦六年時間。
而根據許宗力院長表示,此制度之施行不但會造成台灣刑事審判制度如地殼變動般地動山搖的大改變,其中對於國民法官法中所新增的「起訴狀一本主義」制度,在該制度施行一段期間後,也將透過修法將其全面施行於整個刑事訴訟的程序中。此舉的確真的會造成台灣整個刑事訴訟法制的大變動,屆時不管是對審、檢、辯三方而言,都將會是一個全新的審判環境,也勢必需要各方更多的學習與適應,值得後續給予高度期待。

2. 憲法訴訟法
憲法訴訟法的施行對於現行大法官解釋制度的改革,主要就是將原先的解釋對象從抽象法規面審查,改變為個案裁判案件之審查。但仍須以聲請人之案件是否在裁判之內容涉及法律見解有違憲之虞時方為受理之對象。所以許院長特別強調,憲法訴訟法絕非「第四審」的概念,更非冤獄平反的管道。所以等到該制施行之後,勢必會有許多不合規定的案件會因條件不符而被以「不受理判決」為由加以駁回。但至少就個案裁判可以聲請憲法法庭裁決的制度變革,在台灣對於人權保障已經跨出一大步,值得肯定。


3. 大法庭制度
大法庭制度乃為解決最高法院民、刑庭數量眾多,導致對於個案中之法律見解不一,而為外界所詬病的問題。況且現行以行政會議方式所做出的法律決定,許院長多次撰文批評其恐有違憲之疑慮。故而在院長上任後就大刀闊斧地推動此項制度變革。許院長表示,雖然此舉會造成最高法院對於個案法律見解形成之影響力大幅限縮,進而引起最高院法官之不滿,但許院長基於其對司法改革制度選擇優劣之確信,在本諸司法正義與人民權益考量的前提下,毅然決然推動此項頗具意義的制度變革。這也讓已經實行數十年的判例制度正式走入歷史,也是令人感到敬佩的司改制度上的重大變革。
 
4. 金字塔型訴訟制度
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之構想造在1999年翁岳生前院長主政時期就已經提出改革的主張與構想,但在當初有質疑聲音認為,倉促實施可能會有條件尚未成熟的疑慮,乃至拖延至今仍未採行。這也導致我國司法審判制度長期以來呈現出不合理的「水桶狀」訴訟結構。在刑訴上訴二審採行「覆審制」的情況下,幾乎所有案件都順理成章的一律上訴二審,而二審又要從頭從新開始整個審理流程,這對於司法資源之浪費不難想像。加上當時最高法院動輒發回更審,更導致二審案件堆積如山,二審法官叫苦連天。
為解決此種不合理的訴訟制度,許宗力院長特別重視「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之法制變革,認為這是一個會讓台灣司法訴訟結構產生脫胎換骨的重要改革措施,且將造成對台灣整個司法審判制度有如地殼變動程度,其影響可能不亞於前述國民法官法之施行。
此制度之變革首先要先調高各訴訟法上訴二審之門檻,民事程序會要求強制律師代理,刑事程序則是改採「事後審制」方式,例外才採「續審制」。為了落實金字塔型訴訟結構,最高法院做為第三審的功能與需求將大幅降低,這也就意味的現行近90名的最高法院法官勢必多數要下放到高等法院,這將造成權益受損者的高度反彈。但為能達到司改的重要目標,許院長也本諸其學者出身的理想性格及其從政報國的改革魄力,仍願意義無反顧地來推動此項艱鉅的改革工程,令人感到敬佩。

 三、司法獨立 VS. 司法監督 
誠如許宗力院長在演講中所提出的民調數字,即使在今年七月發生嘉義殺警案的重大背離社會經驗的爭議案件,在後來的民調顯示,人民對於法官審判的滿意度仍是創下53%的新高紀錄。這可以充分顯示出,司法院在許宗力院長主政下,其戮力推動的各項司改議題與制度變革的成績,已經逐漸讓人民有感,也慢慢改變了法院對於諸多審判程序的品質要求。吾人也相信,司法院的許多改革政績若能更廣泛被媒體善意揭露,讓人民能夠了解到目前司法審判程序與環境的諸多革新措施,相信可以更加提高人民對於司法的滿意度與信任度。
雖然司法院在許宗力院長主政以來,積極推動了前述諸多的改革措施,也確實在現在及未來將逐漸改變台灣司法審判體系的整個地形地貌,但筆者認為可能還有些許層面也很重要,但卻被主政當局所疏忽掉的部分,也希望能夠藉此拋磚引玉,點出問題點,以供當局改革上之參考。

監察院陳情案件以對於法官裁判品質不滿為大宗
(圖片取自免費網站)
1. 不滿裁判「品質」乃司法民怨之首
根據監察院報告顯示,人民向監委陳情案件中以不滿法院裁判書判決為最大宗,占該院陳情比例四成,其中主要以對於法院裁判書之內容不滿為大宗。固然監察院對於司法案件之監察應受憲法「權力分立」界限之拘束(即監察範圍不應涉及司法審判獨立之核心領域),也的確有少數監委之調查行為及行徑可能逾越了此界限。但這樣的指摘並不能成為模糊有識者辨析「審判獨立」之內涵及其權力行使的界限(監督)問題。
 
觀諸憲法及各大法官解釋中有關於審判獨立之意涵,主要乃以憲法第80條為依歸:「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其他關於憲法第81條的身分獨立性規定,乃至各號大法官解釋,其實也都依循此兩條憲法規定加以延伸,並界定司法獨立與司法行政之界限,以及司法行政監督應以追求「審判獨立」為宗旨。
 
但從前述種種憲法條文與大法官解釋,吾人很難得出法官裁判書可以在判決確定後仍不受監督之法理依據及邏輯推論。根據現行法規,刑法第125條規定有枉法裁判罪,法院組織法106條也規定,對於判決確定後的法院評議意見,是可以向當事人公開揭露的,而此揭露之目的當然是要讓當事人審酌法院之確定終局判決是否可作為再審之依據的重要參考。
 
「審判獨立」之命題就前述法理論述而言,吾人認為應屬「事前獨立」而非「事後獨立」,也就是在判決確定前為保障法官審理案件不受不當之干擾,所以需要保障法官具有完全的獨立自主性審判空間。但對於已經判決確定的判決書應無前述保障之必要性,況且,就前述相關法律規範也可以看出,對於裁判確定後已有諸多法律規範法官的裁判書仍有需要受到檢驗乃至監督之規範。
 
司法院以少數政治立場鮮明的監察委員之行徑來作為反對對法官裁判中有關法律見解是否適當之理由,筆者認為可能不盡公允。個人也反對如陳師孟前監委之追殺行徑,也認為監察院應該僅以司法行政範疇做為其監察權行使之界限,此亦呼應許院長所謂憲法機關應該謹守權力分立之原則。但在諸如法官法第30條修法,關於適用法律見解應否成為應否成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上,司法院持反對理由的立場,個人認為可能就比較有值得商榷與思辨討論之處。
 
另外,現行的枉法裁判罪雖然空有條文規定,但實際上根本只是聊備一格,早被實務界給束之高閣,個人也認為這是很不妥當,也是希望司法許院長可以多所考量思索。如何藉由修法方式讓該法之構成要件更加明確化,在排除司法界所顧慮的保障法官法律見解自由形成空間的前提下,訂定出可以懲罰不肖且惡意濫用職權的法官。例如倘若事後該參與審判的法官被判處貪污罪確定,則該法官之前所參與過的審判案件(例如石木欽案等),難道沒有必要回過頭來檢視其當初裁判書之公正性與妥當性的必要嗎??
 

2. 司法行政遁入司法獨立之可能弊端
司法機關在審判獨立之憲法保障下,可謂是所有憲政機關最封閉與保守的機關,而司法行政機關與司法審判機關其實為一體之兩面,所以雖然本質上為行政機關性質,但實質上司法行政機關內部之運作也常充斥著封閉保守的官僚文化與氣息。況且司法機關乃最懂「法律」的衙門,理論上最可能淪為「知法犯法」之天堂,而事實上根據筆者之觀察,恐怕此種推論與事實之距離並不遠矣(尤其是在偏鄉法院尤其明顯)。
 
司法行政可能遁入司法獨立造成諸多弊端
(圖片取自免費網站)
在司法機關內擔任行政職的主觀往往掌握有下級人員的生殺大權,雖然審判獨立部分在上級三申五令之要求下,目前各級法院院長大致上都不會去碰觸此領域,但對於有心干涉司法的高層仍舊可以透過司法行政監督的手段來達到間接干預司法的目的,2013年馬王政爭,以及近期發生的石木欽法官風紀案(後續是否涉及貪瀆部分仍待調查)等,可為殷鑑不遠矣。
 
此外,司法行政機關還可以透過考試院自行擴張解釋的「實務訓練」考核制度,來對於新進人員進行忠誠考核與排除異己之工具。就實務情況而言,有某些(偏鄉)法院,在特定科室、相同主管轄下,連續兩年都發生新進人員在實務訓練階段因不堪遭受同一主管之霸凌行徑而被迫放棄其得來不易擔任公職的機會。也有些(偏鄉)法院也是對於某些新進人員,基於排除異己之動機,無所不用其極要來阻止某特定新人成為該法院之正式公務人員。甚至在其離職後還要亡命天涯加以追殺之,來剝奪其擔任公務員之權利。請問前述這種實際發生的案例與現象,是否合理,就留給院長您自行判斷了。
 
凡此種種因為不當的司法行政作為,藉由遁入司法獨立不受監督之巧門,在封閉的司法衙門內,運用其熟稔法律的優勢,大搞排除異己,對內樹立權威之不當行徑(合理懷疑內部存有不法情事,怕被不聽話的人員進去後會成為追哨者)。在這種劣質文化下被迫害的當事人當其到了社會後當然就會成為反抗司法專制的「急先鋒」,也會是最懂司法內幕的「深喉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