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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長談司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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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與司法間「官官相護」 《揭弊者保護法》恐難見效
司法院長談司改(二)
司改議題專題報導
系列(二):司改成績單
許宗力院長受邀至中正大學演講司法改革之議題。
(照片為約博翻攝)
(E-政策網 約博報導)
前言
司法院長許宗力於10月31日受邀至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演講,題目為「
談司改,從人民信任與憲法的角度談起
」。許院長扎實的法學素養,加上擔任司法首長的實務經驗,讓他的演講從頭到尾可謂字字珠璣,內容精彩又豐富,可謂讓在場的觀眾享受一場豐盛的司法饗宴。
以下本文將分成三部分,從為何要推動司法改革、上任四年來的司改成績單,以及目前規劃中的司改方案,分成三系列陸續刊登此演講內容。
*以下以許宗力院長第一人稱方式呈現
一、司改成績單
我上任後至今剛滿四年,以下臚列這四年來任內所推動的司改成績單:
大法庭制度、職務法庭參審化、少年事件處理法、勞動事件法、憲法訴訟法、刑訴防逃機制、強化再審保障、強化被害人保障、刑訴落實兩公約、都市計畫救濟、商業事件處理法、國民法官法等。
其他待審法案或政策則有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刑事補償法等。
(圖片取自司法院網站)
大法庭制度
最高法院有十幾庭,每個庭審判獨立,各有不同法律見解,有統一見解之必要性。在過往以刑庭會議,或是民庭會議,法官把問題提出後,大家藉由開會表決來凝聚共識。但這種作法是以行政的方式來統一法律見解,並非以”法庭”的方式為之,我對於以往這種以民刑庭會議決議方式來統一法律見解之合憲性曾撰文加以高度質疑之。所以我上任後就推行大法刑制度,現在已經修改了法院組織法,從去年八月開始運作。
職務法庭參審化
有關職務法庭的參審化方面,涉及修改法院組織法與法官法。法官違法失職被監察院提出彈劾,最後要到職務法庭來加以審判。過去民間團體批評職務法庭成員均為法官,審判容易流於官官相護之嫌,因此提議能夠將其組織”參審化”,也就是在職務法庭成員中納入非法官成員來參與審判工作,目前此制度也已經正式上路施行了。這是中華民國歷史上第一次有非法官來從事審判,這是比國民法官還要早實行的司法民主化之制度。國民法官法雖然已經通過了,但其正式實施還要等兩年以後。
少年事件處理法、勞動事件法、憲法訴訟法
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變革上,最主要就是讓兒童回歸兒童福利法由學校來處理,在此不多贅述。勞動事件法之變革是我任內最早完成的司改項目,主要就是讓勞工提起訴訟在程序上可以更加簡便,更加注重勞工之程序利益。憲法訴訟法也已經通過,2022年初就會開始實施,其中最大改變就是個案裁判之憲法訴訟。
刑訴相關修法:防逃機制、再審保障、被害人保障、落實兩公約
刑事訴訟法也改革許多,例如建立防逃機制、再審程序之程序利益保障、被害人也可參加刑事訴訟程序、落實兩公約對人權之保障。
都市計畫救濟
在行政訴訟法上新增了都市計畫之救濟專章,有別於以往行政救濟只能針對個案之行政處分或決定才能提起之,但新法則是可以就抽象的法規提起行政訴訟,這是基於大法官釋字742號解釋之所由生,在行政訴訟程序上乃屬制度之首創。
商業事件法
商業事件處理法也是很大的變革,只要涉及商業事件的糾紛,就商人而言要求快速。例如SOGO案,此案歷時久遠,也造成數位立委”落馬”。改革上希望能夠有專股專庭來處理,目前與智慧財產法院合併,統稱為「智慧財產暨商業事件高等法院」。
二、憲法訴訟法
憲法訴訟法實施後最大的變革在於,裁判確定後當事人若認為其個案裁判違憲,可以向大法官提起憲法訴訟。依照現行制度是不行的,目前制度只能針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抽象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者方得提起,不得就個案裁判加以審理之。但新制實行後,民眾可以就具體個案以其裁判有違憲之虞向大法官提起憲法訴訟,有別於以往個案裁判之違憲審查權由最高法院壟斷的局面。
須特別強調的是,此憲法訴訟並非訴訟上「第四審」的概念,也非冤案之平反管道。其乃針對法官裁判之法律見解是否違憲,而非就其事實層面加以判斷之。為免施行後民眾將其當成訴訟上第四審之救濟管道加以濫用,造成訴訟案件量暴增的問題,往後絕大多數的案件,在不符合法定要件的前提下,都將會遭受不受理裁定的命運。
三、大法庭制度
最高法院有十幾庭,每個庭審判各自獨立,造成法律見解不一致的問題,進而成為人民不信任司法之原因。故有統一各庭見解之必要。有別於過去實務上以民、刑庭會議行政決定的方式來統一法律見解,我認為並不恰當,恐有違憲之高度疑慮。所以我上任後就推行了以法庭方式來統一法律見解的「大法庭制度」,現在已經修改了法院組織法,從今年八月就已經開始實施運作,目前實務運作反應良好。
當初大法庭在設計之初,在制度設計上有所謂一階說與二階說之爭議。所謂一階說指的是大法庭除了作成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定,同時也對該原因案件作出相應之判決。二階說則是大法庭僅就法律見解歧異作統一解釋裁定,並不就該原因案件下判決。兩種制度各有其利弊優劣,後來基於大法庭負荷考量,選擇採取二階說。當初司法院選擇採二階說時也遭致可能違憲之質疑,認為原因案件之法院接受大法庭法律見解之拘束,可能有違反審判獨立之虞。但其實就法理上應無違憲之虞,這就好比民事與行政訴訟法上,若有須以其他法院之判決作為該判決之先決條件時,該法院即應停止審判程序,等他法院之判決確定後再開始該訴訟程序。
大法庭制度乃以法庭形式統一法律見解
。
(圖片取自司法院網站)
四、國民法官法
關於國民法官法之立法過程引起社會上極大爭議,也讓我成為被攻擊的對象。對於人民參與審判司法院採取參審制,而非陪審制,但民間團體(包括陪審團協會與民間司改會)等則訴求陪審制,或者至少應合併試行。當初民間團體有來求見我,要給我施壓,但我是不贊成採行陪審制的。
我的理由是,陪審制有其不同的審判文化考量。陪審制主要施行者從英、美等國家肇始,後來歐陸部分國家也有仿效此制度者,但目前都陸續回歸到參審的制度。我當初認為在台灣要推陪審制,就好像要在沙漠種玫瑰般困難。我認為採行何種制度這是政策上的選擇,但就憲法層面而言,陪審制乃就當事人有罪與否均由非職業法官的陪審團來壟斷,這可能會遭受違憲之質疑,這也是後來司法院採取國民法官所考量的主要理由。
實施國民法官制度,法官與律師都有疑慮,因為這是一個全新的制度,法官及律師都需要重新學習。國民法官制度有一個很重大的變革,就是在刑訴程序上會採取「起訴狀一本主義」的作法,這是過去刑訴所無的全新制度。以往檢察官在起訴後都會將卷證併送給法官,但此制度施行後,法官無法於裁判前先行閱覽卷宗,事前只能看到一紙起訴狀,審判程序只能從開庭當天檢辯雙方攻防來見真章,這將會是一個嶄新制度的開展。我形容此制度的實施將有如地殼變動般影響巨大。尤有甚者,等到「起訴狀一本主義」實施一段時間之後,我還打算透過修法將其全面適用於整個刑事訴訟法上。
許宗力院長形容國民法官法將改變台灣司法生態,造成地動山搖之劇烈變動
。
(圖片取自司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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