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義代理人 : 立委募資平台

「公義代理人」徵選活動
2024立委候選人(無黨籍)募資平台
一、作為公義代理人之立委候選人產生方式:
  1. 人選產生自行報名、他人舉薦、倘若無適當人選,則由本人代表出席參選。
  2. 產生方式經由「公民監察員會議」及「公民評議員會議」之法定程序產生之。
  3. 區域及不分區之概念:代表參選者須就其選區之議題設定及人員動員、資金募集負擔主要之責任。其餘全國性議題則以「會議」方式集體決策產生
二、本人主張的法案修改與政策主張如下
  1. 兩岸:籌組「海峽兩岸聯合會」,建立三邊等距,以台灣利益為優先之美中台三邊關係
  2. 憲政:推動權責相符之憲政體制(EX : 總統制vs. 內閣制;三權分立vs.五權分立 司法:落實審判監督機制、監督國民法官之推動
  3. 教育: 完善教改制度(108課綱之優化、因應少子化之教育體制變革…
  4. 其他
三、其他政策與修法意見,可以經由以下方式產生:
  1. 建構「國民參議會」:
  1. 公民監察員(會議):依照捐款金額比例成為公民監察員(最低金額1千元起,以千元為單位)
  2. 公民評議員(會議):由公民監察員開會選舉產官學界之優秀代表組成之。
  1. 公民投票:
  1. 由公民監察員(會議)決定議案類型
  2. 由公民評議員(會議)評議該議案是否列入以及以何種方式推動之具體內容。
 四、參選宣言
  1. 參選人宣示,參選立委者乃定位為「公義代理人」,初衷為監督國家權力者,目的為實現公平正義及制定福國利民之法案及政策。所有政策或法案之產生皆須經由公民監察員及公民評議員兩階段程序之公民意志運作產生。
  2. 參選人當選後之職責僅為忠實執行此經由集體意志所產生的結論。公民監察員會議之概念即類似公司法之「股東大會」之角色,公民評議員會議之概念即類似公司法之「董事會」的概念。重大議題由公民監察員決定,或者授權公民評議會定期開會討論及決定之(通常為具有延續性之議題
  3. 倘若參選人於當選立委後,若未能忠實執行前述所宣示之承諾,或者能力不足以承擔人民所託付之責任時,將自行辭去立委職務,或者在經由公民監察員會議以及公民評議員會議之民主程序決議下,即應自行辭去立委職務。 
五、募集資金之處理
  1. 募集資金將請專人負責,並定期公布。
  2. 所募集之參選資金,倘若未能正式推動,或者立委未能選上,將扣除相關費用後,依照比例推還給捐款人或者捐助教會等相關公益團體。